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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与其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由市、县(区)煤矿安全...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施工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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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公告。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并组织核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煤矿或者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都有权向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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