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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机关包括:专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
1、设区市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局、省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局 2、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经批准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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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机关包括:专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专利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这里的“人民法院”,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没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侵权的第一审法院。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专利促进、保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行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受理专利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未按规定组织专利技术风险审查或者指导、监督专利权资产评估,导致发生不良后果的;(三)对无专利服务资质和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从事营利性专利服务不予查处,情节较重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设区市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局、省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局 2、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经批准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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