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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
刑事侦查措施包括询问证人、受害者、调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搜查、扣押物证和书证。调查人员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进行调查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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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措施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侦查的期限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要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案件涉案的范围等因素而定的。 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院要在受理案件6个月内作出宣判。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时,侦查的期限如下: 1、犯罪嫌疑人如果是被逮捕的,由于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所以侦查的期限应该是2个月。 2、如果在羁押期限前不能侦查结束的,可以申请延长一个月的期限。 3、在经首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情况下,侦查的期限是可以延长2个月的。 4、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的侦查期限。 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对于侦查的期限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如果是自诉案件的,一般是由自诉人负责举证的,自诉人应该在法院受理案件6个月内收集证据。
刑事侦查措施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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