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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依照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押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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