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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
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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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水文工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发现被监测水体的水量、水质等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用水安全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质变化,可能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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