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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结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则彩礼全部退还;如果双方这三个月共同生活的,则彩礼退还部分,以及用于共同生活所消耗了的部分不退还,具体怎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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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二》(2004年4月1日公布实施)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一,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起诉离婚或者双方协议离婚的除外。第二,离婚时,一般情况下彩礼是不予返还的,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结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则彩礼全部退还;如果双方这三个月共同生活的,则彩礼退还部分,以及用于共同生活所消耗了的部分不退还,具体怎么退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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