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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满足以下要件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1、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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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在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商品质量优劣不会影响到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使其商品质量优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质量,也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至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质量低劣甚至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处理,与商标侵权认定没有直接的关联。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其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确立后,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予以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未撤销之前,也应如此。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对在撤销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具有溯及力。
构成商标侵权的条件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主要有: (一)销售明知或者应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商标权受到了侵害,当然要索赔了,弥补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那么如何进行索赔?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我国主要采取三种方式确定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额: 1、通过商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通过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收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如果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
新《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条文解析:新法对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调整,区分商品商标均相同与近似类似的情况,同时引入混淆要件,并增加“帮助侵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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