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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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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工人都有这样的问题。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规定吗?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对女职工有特殊规定。特别是劳动强度、妊娠期、哺乳期、生产期的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各省发表的相应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征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表,自发表日起实施。其中,怀孕期间女职工的规定是,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来的劳动,使用者必须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书,减少劳动量,安排其他适应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性员工,使用者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必须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孕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必要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女职工属于女职工禁忌的职位。?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终止劳动或就业合同。4、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如果难产,产假将增加15天。如果多胞胎出生,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如果她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她将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是为了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原因,从而保护女职工的制度。那么,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具体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以上就是“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的内容”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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