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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与监管]省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与监管,建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专利代理人服务评价机制,引导、支持专利中介服务...
[专利维权援助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设立专利维权援助机构,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利维权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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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促进与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专利申请资助;(二)专利实施;(三)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四)专利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五)专利人才培养与交流;(六)专利国际交流与合作;(七)专利示范、试点工作;(八)专利奖励;(九)有关专利促进与保护的其他事项。专利促进与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专利权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一)组织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流通领域销售的;(二)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内容标注专利标记的;(三)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四)办理专利权的;(五)请求海关保护专利产品进出口的;(六)其他需要确认的事项。
[会展]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活动的举办方应当与参展商在合同中签订专利保护条款,查验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的专利有效证明,参展商应当予以配合。会展所在地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展会现场开展专利监管,现场受理专利纠纷。展会主办方应当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办公场地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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