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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回避制度起源于...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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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事案件回避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二十三条审判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的(二)本人或其近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的;(四)与本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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