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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抚养费按照不直接抚养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判决。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
首先应当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之后写明诉讼请求,在之后应当写明需要抚养费的事实与理由,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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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法官在对子女抚养权做出判决的时候需要结合的因素比较多,但归根到底还是一切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要是日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话,也是可以对抚养权进行变更的。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起诉离婚抚养费可以参照下述规定计算: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离婚诉讼中,抚养费是与孩子的监护权一起写的。例如,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在每月几天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儿童成长的不确定性,为了保护儿童的利益,建议尽可能考虑儿童抚养费的各种因素。如未来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或教育费用承担问题,随着儿童成长的需要和物价水平的上涨,可约定有变化系数的抚养费标准。在我国,建议双方约定子女满18周岁后独立生活前的费用。如果涉及一方移民、再婚等事项,也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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