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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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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该条款是指,对与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传唤、拘传。但是每次时间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在满十二小时后,必须结束询问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根据《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特别是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案件不得超过24小时,并应保证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将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嫌疑人传唤到市、县指定地点或者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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