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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 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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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生子女有的权利有: 1、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 2、婚生子女的姓名权; 3、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 4、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非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二、非婚生子女有的义务有: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3、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每对夫妇都有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反规定要受到制裁。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因此,计划生育并不只是妇女一方的义务,而是夫妻双方的义务,不能片面地把计划生育的义务推给妇女一方。在现实生活中,实行计划生育,往往容易理解成是妇女一方的义务,与男方无关,对此不自觉履行,阻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因此,夫妻双方要共同协商,互相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自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一个概念是“生育权”,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而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男女都有生育的权利。生育行为是双方合意的特殊共同行为,一方的生育权要通过另一方的配合才能实现,若对方不配合,则不能强行主张权利,因为法律不能强迫和要求任何一方去生育或不生育,正如同法律不能强迫人们去相爱一样。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只能采用排除权利实现障碍的办法,即解除婚姻的办法,使婚姻中的一方另外创造条件实现他的权利,来解决这一权利冲突。且实际中,涉及男性生育权与女性不生育权纠纷的案例,或以双方和解、或以法院不予受理告结。由此可见,要公平地处理男性生育权与女性不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在司法实践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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