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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出售合同,应将业主临时公约、物业使用说明书以及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平面图作为物业出售合同的附件。首...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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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公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绿化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的保洁;(四)公共秩序的维护;(五)安全防范的措施;(六)车辆的停放管理;(七)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八)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九)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十)物业服务的收费方式、标准及财务的监督管理;(十一)争议处理方式;(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属于其它部门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受理后五日内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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