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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故你现在居住的房屋,如果你具备同住人身份则归你外婆和你共有。 ...
据以上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应掌握以下几个情况:1、各继承人在生活条件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大抵相同时,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录均等。2、对生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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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没有遗嘱,B与A的子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面临拆迁的话,不需要办理继承手续,拆迁协议需要由所有产权人(继承人)共同签署,或者委托一位代理人。B虽户口不在内,但也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建议不要随意委托他人,参与拆迁协议的签订,在签订时可以先协商好拆迁补偿的分配。如实在协商不成,待拆迁协议签订后,即考虑诉讼。
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用地。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即只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依法使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 在拆迁房屋时,通常会根据居住人口或者说户口来分配拆迁利益;随着实践的成熟,人头制的拆迁被砖头制替代。以建筑面积进行拆迁补偿的方案已经呈大势所趋的态势。而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更复杂化。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能由当初申请建房的申请人享有。而土地建筑物由实际建房的人享有。 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在拆迁时尚未作为该处宅基地申请人的其他本户人口是否享有拆迁利益包括当初建房时没有出生的人口及因婚姻关系迁居入该户内的成员。 就申请建房后出生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客观上不具备“申请”建房的可能,那是否因此剥夺其使用权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其依法享有集体无偿分配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可知当初客观上虽未能作为申请人,但不能因为其客观上的不能而剥夺其应有的法定权利。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沪高法民一[2007]24号),第二条“宅基地房屋中未成年人权利的确认:未成年人基于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与其他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房屋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可知,未成年人即使未能在客观上行使其申请获得使用权的权利,但实际仍应享有,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权利。更不能因为后来拆迁的客观事实,使得其客观上也无法享有。 此外,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同理可证,作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面积调换的方案里,该户内的未成年子女理应作为被安置人口,于法有据。 法律的宗旨是定纷止争,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政府在进行拆迁安置时,不论以何种方案,都应单独把未成年人的利益考虑在内。尤其是在以建筑面积进行补偿的方案中,未能体现人头或户口的因素,此时极有可能损害当时未能作为申请人的未成年人的利益。
根据律师的调查,目前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中没有直接针对独生子女户的优惠政策,但个别村集体在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时有对独生子女户超出人均面积后享受的综合成本价的优惠政策,例如:“被拆迁农户每户可享受15㎡的综合成本价住宅,独生子女(以独生子女证为准)可享受30㎡综合成本价住宅,住宅面积超出享受部分的以市场价计算。”详情可以参考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何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未政发〔2009〕41号)你可以就优惠政策向本村拆迁办和区政府城改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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