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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需要的证据有: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事故医疗损害鉴定所需资料有: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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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在许多的医疗事故中,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预见的医疗风险因素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仍为是主要因素。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因素,关键还在医务人员。在现实医患关系中,患者由于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医务人员的要求配合检查治疗,有时甚至处于意识不清、昏迷状态,连配合的能力都没有,任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处理。所以,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轻微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医疗损害结果,如何做到有责任心,避免疏忽,关键在于有无尽到注意义务。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双主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书; 2、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计算清单: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证据。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据有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第 一、二项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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