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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二)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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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负责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三)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四)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五)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实施审核,并对其执业情况实施监督;(六)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七)参加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八)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九)组织、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器材装备;(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专职消防队应当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建立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征求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二)组织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三)指导、督促住宅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安排消防安全投入;(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五)组织村(居)民推选消防安全员,负责住宅区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六)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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