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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
建筑工程竣工日期变更的条件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的延误有很多原因。从实践来看,工期顺延的理由主要是下列情形: 1、工程量增加施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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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该签字确认竣工结算资料,按照规定交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法律依据《建筑法》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确定竣工日期对于后续的权利主张非常重要,那么如何处理竣工日期纠纷呢?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项目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交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如果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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