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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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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涉嫌赌博罪中的抽头渔利数额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其中因为被抽头人作为赌博参与者,要受到刑事或行政追究,其承认赌博投入数额越大,对其越不利。实践中,一般结合赌博人,抽头人的供述,其他证人证言,查获的赌资数量、赌博次数及时间等综合谨慎认定。 200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属聚众赌博,按赌博罪论。
1、涉嫌开设赌场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量刑问题:根据是否构成什么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
开设赌场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包括: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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