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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服公安派出所的处罚决定,应当向派出所所属的区、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不如派出所申请行政复议向该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根据我...
不服派出所的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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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派出所的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1、不服公安派出所的处罚决定,应当向派出所所属的区、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不如派出所申请行政复议向该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公安派出所的处罚决定,应当向派出所所属的区、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不如派出所申请行政复议向该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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