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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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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依法转让地面建筑物、建筑物等附着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确权,使用权变更,从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变更土地用途时,必须持有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变更或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
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方式包括出让、出租等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需要到集体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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