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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酒驾后有违法行为的处分,应根据《关于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浙纪办发〔2011...
1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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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撤案,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这是公诉案件,不是自诉案件,是否立案由公安机关决定,受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领导干部,指的是党政机关科级以上干部。习惯上科级干部,才会被称为领导。这一点在乡镇、县部局级分得很清楚。具体来说:乡(镇)长、书记;县级部局长、书记,都是科级干部。 所谓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领导干部,二是为中共预备或正式党员。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拥有非上市公司:认定是否属于“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需要把握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所谓“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购买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行为。二是所谓“非上市公司(企业)”,是与上市公司相对而言的。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而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没有特定发行对象,任何人都可以购买,成为股东,但不参与经营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公职人员除有明确禁止规定的外,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是被允许的,不属于“经商、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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