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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已经办理取保候审的,到法院后,法院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需要再次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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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都可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可向主审法官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书,一般情况下,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没有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在法院也不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规定》第87条、第8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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