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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身份是由于其出资而享有的一种资格。股东与公司之间在法律上是投资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投资后,非法定原因,其股东资格不得丧失。股东只有在下列情形出现时才有可能丧失其股东资格:股东自愿、合法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因质押形式使得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被强制转移;自然人股东的死亡或法人股东的破产导致股权被他人继承或继受。 本案你们股东之间适用公司法,要做出约定,非经出资人同意股东不得任意转让转让股份。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权转让,但具体受制于公司章程等限制。股东具有转让股权的法定权利,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转让程序但不得禁止。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拥有优先受让权,转让方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否则其他股东可向法院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修改公司章程,而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召开股东会,一般修订公司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因此如果缺席股东所持股权超过三分之一,则可能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但在此情况下,受让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为其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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