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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后如何进行交强险理赔?

2024-12-28
首先,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包括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若出现这四种情况,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即使肇事逃逸,保险人也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 其次,肇事逃逸也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根据该条款第十条,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或垫付的情形包括:未年检、未保险、无证驾驶、使用伪造保险单、超过保险期限、未在保险单上注明驾驶人员信息等。但肇事逃逸并不在这些情形之内,因此保险人也不能据此要求免除赔偿。 第三,保险公司通常抗辩会援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也未规定肇事逃逸时,保险人可免于赔偿保险金。根据该条,肇事逃逸的,救助基金有先行垫付受害人部分费用的义务。但既未规定保险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也未规定被保险人丧失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因此,即使发生肇事后逃逸,保险人也不能据此免除保险金支付义务。 将第二十四条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其他条文加以整体解读,可以得出上述结论。法律法规设置社会救助基金的目的为受害人在交强险无法给予充分、及时的救济时,提供补救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当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或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和抢救费时,社会救助基金才负有法定的垫付义务;若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或因肇事逃逸无法确定其是否参加了交强险时,社会救助基金负有垫付义务。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将机动车肇事逃逸作为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情形之一,是为了避免责任人逃逸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立法目的是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是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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