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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下列材料...
因用人单位少报工资总额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原因,导致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受到影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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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自结论作出之日起3年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超过3年的,不予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涉及因工外出期间的,对职工外出属于用人单位指派,且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因工作原因所致,按照处理;(二)涉及派驻外地工作的,对有固定住所和明确作息时间的情形,按照驻在地正常工作情形处理;(三)涉及工作原因的,对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文体等活动,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与本单位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作原因处理;(四)涉及上下班途中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或者、吸毒、自残、自杀等情形的,以有权机关或者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处理;(五)涉及故意犯罪的,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处理。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认定、处理职责的机关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不能获得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依据的,可以根据工伤调查结果,结合相关证据处理。
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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