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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市场罪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
1、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等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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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条件为: 1、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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