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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价格服〔2015〕20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律师和基础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服务价格意见开放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的规定,现将完善我省律师和基础法律服务费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幅缩小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律师和基础法律服务费用范围。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二,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执行。三、基础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法律服务,其收费标准为:(一)代理与财产关系无关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500-8000元/件。(二)代理财产关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诉讼目标金额,按以下比例累计费用: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4、8-6、4%,最低费用150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包括50万元):4-4、8%;50万元至100万元(包括100万元):3、2-4%;100万元至500万元(包括500万元):2、4-3、2%;500万元至100万元(包括100万元):10000万元至1、6、4%。担任二审代理,异地处理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等,依照律师服务收费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2015年10月8日。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刑事案件。调查阶段:1500-8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件。一审审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受害人代理人的,可按上述标准酌减费用。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2500-10000元/件。(二)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目标金额,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费用: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6-8%,费用不足2500元,可按2500元征收。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6%。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100万元至500万元(包括500万元):3-4%。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2-3%。1000万元以上:1-2%。三、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一)与财产关系无关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2500-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可以参考一下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5〕20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二、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执行。 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法律服务,其收费标准为: (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500-8000元/件。 (二)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4.4%,最低收费1500元;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4-4.8%;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3.2-4%;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2.4-3.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4%; 1000万元以上:0.8-1.6%。 担任二审代理、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等,依照律师服务收费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2015年10月8日
浙江价格服〔2015〕20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律师和基础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服务价格意见开放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的规定,现将完善我省律师和基础法律服务费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幅缩小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律师和基础法律服务费用范围。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二,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执行。三、基础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法律服务,其收费标准为:(一)代理与财产关系无关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500-8000元/件。(二)代理财产关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诉讼目标金额,按以下比例累计费用: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4、8-6、4%,最低费用150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包括50万元):4-4、8%;50万元至100万元(包括100万元):3、2-4%;100万元至500万元(包括500万元):2、4-3、2%;500万元至100万元(包括100万元):10000万元至1、6、4%。担任二审代理,异地处理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等,依照律师服务收费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2015年10月8日。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刑事案件。调查阶段:1500-8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件。一审审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受害人代理人的,可按上述标准酌减费用。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2500-10000元/件。(二)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目标金额,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费用: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6-8%,费用不足2500元,可按2500元征收。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6%。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100万元至500万元(包括500万元):3-4%。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2-3%。1000万元以上:1-2%。三、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一)与财产关系无关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2500-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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