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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要求是在犯罪过...
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在犯罪分子进行制作毒品的过程中出现犯罪中止的情况,那么在法律上应该怎么来进行量刑呢?这是大家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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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毒品犯罪中不同的毒品种类数量相同,量刑也是不一样的; 三、在犯罪过程中有没有暴力抗拒抓捕等情节对量刑也不一样; 四、是不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起的作用大小又如何也不一样; 五、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都要从重处罚。 以上只是针对你的提问所作出的列举回答,其它还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都能影响刑期。 上海姚涌律师,原系法院系统资深法官,人民法院个人三等功奖章荣获者。自1994年大学毕业后即在法院工作,先后担任书记员、审判员、审判长职务,其中,1998年至2007年在刑事审判庭担任审判员、审判长职务,处理过大量刑事案件,有着十余年丰富的法律业务实践经验。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所谓的“止-咳-水”是指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临床用于无痰干咳以及剧烈、频繁的咳嗽。其主要成分可-待-因-属于阿片类物质,长期大剂量连续服用,可导致药物-依-赖、成-瘾。2015年5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公告,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被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目录后,‘止-咳-水’将属于毒-品的范畴,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但如果因病情需要,必须要有使用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且单方处方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就是允许的。这与年龄大小无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管理的通知》五、自2015年5月1日起,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管理,使用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单方处方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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