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分别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对中医(含草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应设立以有关专家组成的中医、民族医评审委员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77人已浏览
226人已浏览
1,201人已浏览
15,9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