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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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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申报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二、工伤申报受理 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二)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检查单等)复印件1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受伤职工为驾驶员的附驾驶证复印件;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法院的有关证明; 三、工伤认定 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款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货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4、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四、工伤鉴定 停工留薪期满或资料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五、工伤保险待遇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想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主要材料:劳动仲裁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必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若构成伤残等级)、劳动合同、工资账单、医疗费用发票、劳动能力鉴定发票、身份证复印件等。 工伤职工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后,可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此时,工伤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1、用人单位或个人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医院初次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工伤治疗病历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工伤治疗的各类化验单及检查报告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6、工伤治疗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若有刷医保卡,还须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结算单》复印件); 7、工伤治疗的住院费用清单原件(清单上每项收费应标明其医保类别); 8、因工负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1份; 10、因工负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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