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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金额不得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否则,当事人能够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议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限定,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一)事实上冻结被申请人的资本总额超出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配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花费后余额明显超出裁定保全金额的。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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