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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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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审批事项应当经财务司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财务司审批:(一)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二)各单位变更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四)财政直接支付项目的签订与变更;(五)财务司根据管理需要认为其他应该审批的事项。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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