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0人已浏览
369人已浏览
4,784人已浏览
4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