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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的罚款。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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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设立检查站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二)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情况的;(三)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未及时作出处理、答复的;(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六)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出租车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拖拉机驾驶培训和维修经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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