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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除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的案件都是公开审理的),理论上都可以去旁听,只要带着身份证在开庭前去法院就可以了。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可以是可以,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⑴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⑵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⑶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⑷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⑸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由此可见,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拒绝作证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而且从现行的司法实践看,因为证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很多人并不主动积极地履行作证义务
刑事案件采用公开形式审理的,可以旁听。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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