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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并注销。公司吸收合并的,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公司吸收合并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用吸收合并或者新合并。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进行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家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为新合并,合并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偿还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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