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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就是驳回再审。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再申述了。但能够向检察院申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检察院申...
《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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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也就是说,判决下来后,可以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当事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不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而未参加诉讼的。也就是说,申请再审是有时间限制的。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你对二审不服,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一条关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你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你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但另据,该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的规定,考虑你住在江西,湖南法院认为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符合相关的法律程序规范,因而该院并未违反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违法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的规定,只有你的案子符合上述情形方能申请再审。因而,如若只是你说的送达程序违法,而无其他理由,要申请再审,法院难以立案并支持你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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