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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拿。《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方初婚,女方再婚,在女方办理准生证,如果女方也没有生育过,那是办理一胎准生证,所需证件: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双方户口本就可以了,但是女方进行到计生服务站进行检查,看以前是否生育过孩子,不收费的。如果女方再婚前生过一个孩子,那是办理二胎准生证,所需证件: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双方户口本,孩子的准生证或户口本。
1、领取空白的《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夫妻需到其中一方的城市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空白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开始收集材料。2、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初婚初育证明。3、开具单位证明双方如果准备在生育服务证上填写工作单位,那么还得有双方单位开具的证明,并且在《生育服务证》上加盖单位公章。4、将盖完单位公章的《生育服务证》拿到女方的街道计生委盖章。5、拿着初婚初育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去小孩将来落户的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
你应该先去办理准生证。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发放上述证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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