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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的情形有: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
公司出资者,即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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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又抽逃出资。那么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是怎样的呢? 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或者法定公益金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以上就是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在实践中,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将款项转入公司帐户验资后又转出;2.公司成立后,无任何根据而向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或其他财产;3.在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未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先行分配利润;4.在公司非盈利状态下,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6.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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