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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连带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写清明主张其承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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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连带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写清明主张其承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
原告:***,女,汉族,19**年12月**日出生 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号 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19**年1月16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号 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依据协议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0000.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4日双方协议离婚。同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千禧家园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0.00万元人民币。离婚后,被告拒绝支付该款项,且邀约你母亲多次恐吓、威胁原告。 原告认为,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当信守约定并切实履行。故诉请贵院,希求贵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一年月日
连带债务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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