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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立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在自愿的条件之下立下该遗嘱,并且该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
法律对开庭后多久出判决书没有规定,但对从立案之日起多久判决有相关的规定: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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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判决书作用如下: 1、可以看出案子的的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可以看出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以及适用法律依据。 3、可以看出本案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承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5、可以看出判决书是哪个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参加审理,还有法院的公章。 【2】判决书是我们看见案子的全貌,是案子的收尾工程,不可替代。 【3】如果败诉方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法院执行庭可以把判决书作为依据,可以强制执行。
暂缓执行的情形,是指需要暂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这些法定事实和理由出现,就必须暂缓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暂缓规定》第三条、第七条,《意见》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有二类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执行: (一)经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上级法院作出;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其间审监庭应当向本院的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3、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局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5、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关于法院下判决书还开庭么这件事情开庭之后,判决书通常情况下是不会直接下来,在审限范围内出具判决书即可。只有极个别的案例会当庭宣判。判决书是审理案件的法官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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