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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调节法》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程序:仲裁申请人应当在规定仲裁期限内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开庭前通知;庭审辩论;裁决前调解;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
(一)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及相关证据。(二)申请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前五天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和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三天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六)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先进行调解,督促双方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失败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七)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天。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认为撤回申请成立的,应当向双方发出《批准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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