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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家暴属于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该类情形下,孩子抚养权如何处理呢?其实孩子抚养权处理方式永远遵循...
倘若受害人一方以家暴为理由与施暴者起诉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法院应当作为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判决或调解离婚。但是关于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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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家暴属于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该类情形下,孩子抚养权如何处理呢?其实孩子抚养权处理方式永远遵循一个大原则,那就是以对孩子的成长生活最为有利的一方。家暴的情形,会考虑对方的暴力倾向,对孩子成长可能存在危害或者起到不好的引导作用。因此多数法官考虑这点,更倾向于没有家暴倾向的一方抚养孩子。但是需要考虑的层面是非常多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因此,建议面临这类问题的父母及时咨询律师,以便争取最大的权益。
1、在离婚案件中,决定权归属的因素有很多,是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如果夫妻一方在前已经对配偶或者孩子经常施暴,那么离婚后如果由该方继续直接孩子,显然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女方如果想争取孩子抚养权,建议平时一定要注意收集配偶一方实施家暴的相关证据,该证据在起诉离婚时可作为主张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有力证明。2、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3、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没有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一般是未抚养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生活费、费、医疗费等。具体抚养费的确定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可能的实际生活花费来确定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a.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b.尚在校就读的; c.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1、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a.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c.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d.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2、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a.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b.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c.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3、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另外如果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如果双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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