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应当注意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自由的权利; (3)...
应注意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那么,在夫妻财产制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夫妻财产制中应注意问题如下: 1、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尽管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但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里“所得”如何理解在实践中,财产权利的取得与实际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而有时却是先后分开的。例如:张某婚前丧父,继承已开始,但因发生纠纷,他未实际取得遗产。在此期间他与刘某结婚,婚后半年,张某才分得遗产。这里张某取得的遗产,貌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实际上财产权利已在婚前取得,因此,应认定为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列入共同财产的范围。 3、婚前财产转化的问题。原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出台时有其特定的背景,但在现实中弊端较多,而且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指出:婚前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没有被剥夺自由,但被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因此,在管制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请执行机关批准。
一、消除观念上的误区。作为被告其诉讼地位并不低于原告。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原告和被告都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被告只是诉讼关系中的一种称谓,在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不是原告就必然胜诉,被告则一定败诉。民事诉讼法还规定,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有权提出反诉。二、应仔细审视起诉状。弄清起诉状中所列明的原告与被告在主体资格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三、注意辨明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我国法律既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特定案件的管辖范围,又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到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出庭应诉且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则认定该人民法院取得了管辖权。有些当事人特别是被告正是不知道这些特殊规定,不但多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而且还难免遭受地方保护带来的苦恼和侵害。四、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有的当事人成为被告后不积极举证,有的被告自知理亏,认为不应诉或不答辩、不出庭就能逃避责任。其实这些做法并不能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作为被告,应当积极、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一)是针对起诉状写出答辩状或做好答辩的准备。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从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无论是否写答辩状,都享有15天答辩时间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不应被非法剥夺的。二)是申请回避。如果被告认为审理案件的法官与原告有诸如亲属、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则有权要求该法官回避。三)是搜集、审核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是打赢官司的至理名言,因此,广泛收集对自己有利证据,并认真审核对方提交的证据对被告来说显得特别重要。即被告至少要做到以下三点: 1、看对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是否被抹或被涂改过,是否加盖有必要的印章或签字; 2、看对方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自己与对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3、看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4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