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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
1、带齐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起诉状以及副本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2、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 3、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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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离婚协议中已经协商好的财产分割问题,是不能反悔的。但由于财产问题和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如果遇到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出售或者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2、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实是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提起离婚诉讼的人的要求是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满足的要求。没有这些基本要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四、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书和复印件;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财产、股票、债券等。;6、原告应提交能够证明其与被告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七、原告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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