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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行政诉讼,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以下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时扣除或吊销执...
对交通事故责任不服不可以起诉,而应申请复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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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一种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具有可诉性。 又根据《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可诉。
目前法律已明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交警部门做出的一份关于交通事故调查方面的证据。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都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各方具体赔偿责任的定案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以一次为限。当然,如果当事人确实有证据证明办案交警程序违法,也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进行情况反映,要求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这里的起诉是针对作出决定的行政部门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重新确定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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