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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应在债权人知道或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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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能行使撤销权,并且行使期限为一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且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据此行使撤销权。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属于撤销权消灭的拒绝期限。除斥期是权利存续期,即权利存在于此期间,超过此期间权利消灭。在此期间,从权利消灭的角度来看,除斥期间也是权利消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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