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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评标;(二)需要回避的,主动提出回避;(三)受聘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四)在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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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招标、重新评标,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可以暂停项目资金注入:(一)应当履行招标方案审批手续而未履行或不按审批后的招标方案招标的;(二)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标准、方法、细则或向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提供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的;(四)邀请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五)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六)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施工或货物招标未实行最高限价的;(七)应当重新招标未重新招标的;(八)资格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给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已经部分履行,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更大损害的,可以不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罚款上限予以处罚。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的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不是投标人所属人员的,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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