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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执业,维护的辩护权利,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会见,看守所可以监视,并对会见全过程进行监控,但不得监听,公安机关不派员在场。律师会见完毕应当与看守所办理在押犯罪嫌疑人还押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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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的拒绝其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书面声明并签名、捺指印。辩护律师要求查阅、复制该声明的,看守所应当出示或允许其复制该书面声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继续聘请现有律师辩护的,会见时可由其与律师当面解除委托手续,经看守所查验并记录在案后,终止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拒绝与律师当面解除委托手续的,参照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
公安机关发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以下违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不当执业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司法行政机关。(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两名或两名以上提供辩护的;(三)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担任辩护人的;(四)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或者个人隐私的;(六)向办案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七)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及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不当执业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被送交看守所、被监视居住时,侦查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看守所、执行机关,明确会见需经批准。看守所、执行机关应当注明办案单位告知的情况。律师要求会见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事先向侦查机关申请会见许可。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3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律师持侦查机关许可会见决定及律师执业证、证明和或者公函,到看守所要求会见上述案件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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